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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办理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

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

1、消防安全合格; 
  2、制定有内部安全制度; 
  3、安装有规定的设备。 

申办材料

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告;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办公场地平面图; 
  经营用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治安安全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人员名册; 
  办公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情况报告; 
  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明。 
  安装和使用公安部指定的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定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定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03

联系方式

07974291262

监督电话

07974291262

附表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政策规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英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英锌英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薄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英公章、胶皮英负责首长之官英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英火英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薄,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樱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英火英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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