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办理依据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办理对象 | 单位或个人 |
办理条件 | 1、消防安全合格; |
申办材料 | ①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告; |
办理程序 | 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二十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定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定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03室 |
联系方式 | 0797—4291262 |
监督电话 | 0797—4291262 |
附表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英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英锌英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薄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英公章、胶皮英负责首长之官英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英火英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薄,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樱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英火英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