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
办理对象 | 居民、企业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定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
申办材料 |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原件); 6、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复审→审批→颁发证书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5个工作日办结。 |
收费标准 | 200元/宗 |
办理机构 |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估价所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二楼 |
联系方式 | 0797-4291571 |
监督电话 | 0797-4291442 |
附表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
赣州市物价局文件
赣市价价字[2008]56号
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正式执行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含各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见附表)执行。
上述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赣市价价字[2007]32号)同时废止,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