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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对象

居民、企业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定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申办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原件);

6、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复审→审批→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200元/宗

办理机构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估价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二楼

联系方式

0797-4291571

监督电话

0797-4291442

附表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规定

赣州市物价局文件

赣市价价字[2008]56号

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正式执行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含各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见附表)执行。

上述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赣市价价字[2007]32号)同时废止,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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