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
办理对象 | 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 |
办理条件 | 1.城镇企业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领取《定南县失地农民证》的失地农民。 |
申办材料 |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 2.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免冠近照2张; 3.失地农民参保:户口簿、身份证;失地农民证;一寸免冠近照2张。 |
办理程序 | 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
办理时限 | 企业参保 5工作日;个人参保 1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定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大厅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县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三楼 |
联系方式 | 0797-4291791 |
监督电话 | 0797-4263791 |
附表 | 《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 |
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1.凡江西省境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2.凡江西省境内从事自由撰稿、律师等职业的自由职业者,从事临时工、钟点工、家政服务员等自谋职业者均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3.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对无固定工作、未再就业的原已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协保”的人员除外),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