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
事项名称 | 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办理对象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
办理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 |
申办材料 | 1.职工档案资料;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 5.一寸免冠近照2张。 |
办理程序 | 见附表 |
办理时限 | 一个月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定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大厅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县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三楼 |
联系方式 | 0797-4291791 |
监督电话 | 0797-4263791 |
附表 | 无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 |
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