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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私人建房)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344

办理对象

城镇居民

办理条件

建设规划方案已公示,无异议

申办材料

1、填写《定南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1份;

2、新建房屋的个人书面申请报告1份;

3、申请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书》1份(复印件);

5、建筑施工图1套(需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签名);

6、建筑立面效果图2份。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初审——规划股长审查——分管规划领导审核——局务会讨论或局长审批——报建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赣府发[1993]13号》和《国家物价局(93)价费168号》文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3/㎡,城市规划费85/工日。

办理机构

定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联系方式

0797-4281317

监督电话

0797-4290155

附表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344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344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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