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南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各纪工委: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定南县委办公室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定南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定南县办理工商注册或备案的个体户,并符合电子商务产业政策范围的电商企业或个体户。
二、对通过B2B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从事电子商务农副产品销售营业额占比70%(含)以上的企业,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县级示范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网络建设和电商业态特色农业发展。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在镇、村设立电商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新设立的电商服务中心(站),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年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服务站奖励5万元。年度评选2-3家示范电商服务中心、10家示范村级服务站,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补助。各镇可以推荐1-2个特色电商农业经营项目或基地参与全县特色电商农业发展评选活动,县政府每年评选2-3个特色电商农业发展项目或基地,每个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按各镇网上交易额增长率、行政村电商服务站设立率、组织人员参加电商培训量等指标考核各镇电子商务工作开展情况,对排名前三名的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推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对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底前通过QS、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给予认证所需费用总额30%的补贴。
六、支持电商聚集区建设。为推动电商孵化园聚集区建设,对入驻县政府划定的电商聚集区内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从业人数5人以上(含)的经营主体,给予以下扶持奖励:
1.房租补贴扶持。对每季度网上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每月5元/平方米补贴其租用于经营的场所房租,该项扶持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经营主体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申报;
2.扩大销售额扶持。对信用评级不低于所在销售平台平均水平且全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万元的经营主体,排前五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年申报一次;
3.配套物流企业扶持。鼓励物流企业入驻电商聚集区服务电商企业和个人,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县商务局在定南县电商协会会员单位中选择4-6家物流快递企业入驻电商聚集区,对每月发单量不低于3000单的快递企业,给予1元/单的物流补贴,按季度申报,单个物流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发单量排名第一的快递企业,另行奖励5万元。
七、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引进1-2个培训机构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培训协议并按照培训程序和培训要求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学员在县内从事电商行业,且第四个月起网上销售额不低于8000元,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人数达到学员总数10%(含)以上的,按培训学员数给予培训机构600元/人补贴;在10%-5%之间的,按每降低1%扣减培训机构补贴50元/人;低于5%的,终止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
八、扶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由政府出资创建电商孵化园,为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平台,打造电商产业核心区、互联网电商文化交流区、电商配套服务集中区。支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和协会建设“定南馆”,为定南企业、定南产品提供宣传、推广和交易平台,场馆运行半年验收合格后,在电子商务专项经费中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平台广告推介费。
九、加快县电商产业园和农村电商发展步伐,推进农村物流平台建设。鼓励有实力、有电商园经营管理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电商产业园建设,对国内百强电商企业或其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落户我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措施予以支持。
十、大力支持电商扶贫和电商创业。引导通过电子商务实施精准扶贫,对持续经营网店半年以上,且网销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册贫困户,年内给予3000元奖励。
十一、同一企业获得的奖励(不含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该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