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定府发〔201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赣市府发〔2016〕3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赣市府发〔2017〕29号)及近期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县政府决定,对市政府下放至县级实施的4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承接,对涉及我县需相应取消的9项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取消,调整4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式,新增2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对承接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主动联系市级对口部门,按照行政审批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配套服务,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实施。各部门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承接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审改办。
附件:1.县政府承接市级下放实施的行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2.县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3.县政府决定调整实施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4.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项)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7日
附件下载:县政府承接市级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等4个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