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南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办字〔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定南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供给为核心,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符合我县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盐业管理职能。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积极承接市撤销县(区)盐务局后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工信部门负责,在县工信局内设立股级机构,负责全县盐业相关管理工作。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县编委办要根据省、市的部署安排,做好相应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推进。县财政局要按照上级要求对相关部门新增的盐业监管人员人头费进行统筹指导,资金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县工信局是全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县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县市监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计委、县发改委)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与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
(四)改革食盐流通体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食堂用盐安全。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市监局)
(五)加强工业盐等产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县工信、农业部门要分别指导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台账,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粮局、县市监局)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县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因违法违规、质量问题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工信部门要依法注销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通报相关监督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
(七)加强科学补碘工作。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县卫计委负责落实食盐加碘标准,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计委、各镇政府)
(八)建立食盐应急机制。县工信局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投放政府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全省已建立由政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食盐储备管理。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九)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在保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国有控股的基础上,推动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支持盐业企业开发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扩大品牌影响。(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联合执法,确保过渡期内食盐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本县食盐市场。新的食盐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保持原有监管执法体系不变,县工信、市场监管、盐务等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卫计委)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加强打击制贩假盐的宣传,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计委、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四)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改革。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安排好市场监管、边远地区及贫困人口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平稳过渡。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报上级工信部门批复后实施。(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