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南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办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定南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赣府厅发〔2017〕4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64号),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定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我县历来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结核病防治体系不断健全,政策保障制度不断完善,防治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和涂阳肺结核患病率呈双下降趋势,涂阳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和85%以上,如期实现“十二五”结核病控制规划目标。
但是,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210余例,仅2016年我县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为100.96/10万,发病数居全县乙类传染病第2位,仍然是严重危害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技术、人力、投入等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防治工作需要,服务体系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耐多药和流动人口肺结核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疫情仍有发生,公众对结核病的主动预防意识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健康大会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定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明显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逐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1.病例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2.患者筛查。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3.患者治疗。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4.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5.服务能力。明确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所有镇级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检测能力。
6.医疗保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7.公众宣传。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2016-2020年度任务指标见附表
三、防治措施
动员社会共同努力,消除结核危害,在结核病“防、治、查、管、保”各环节建立机制,形成合力。
(一)加强结核病“防”,降低结核病发病率
1.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为结核病防治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3.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控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4.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科室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结核病“治”,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水平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结防(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结防(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降低传染风险。逐步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工作,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传染性明显下降(每月进行一次痰涂片检查,连续两次阴性)后转入门诊继续进行规范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救治。县疾控中心应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处理。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县级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和儿童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提升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能力。定点医院负责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4.继续完善我县结核病专科医共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继续完善我县结核病专科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共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共体之间顺畅转诊。
建立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县卫生计生委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督导,由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专家对全县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考核。
(三)加强结核病“查”,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强可疑症状者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结核病筛查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病原学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和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进行结核病感染筛查,适时将糖尿病患者和老年人纳入结核病感染筛查。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镇、村要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肺结核普查。
3.开展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筛查。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五类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等用GeneXpert设备进行耐药筛查,将筛查结果为耐利福平的患者痰标本或菌株送至市疾控中心或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耐多药检测和诊断,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耐多药治疗。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四)加强结核病“管”,保障结核病全程管理
1.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市第五人民医院下转的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2.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加强结核病“保”,保障结核病得到及时救治
1.加强贫困结核病患者救治。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62号)精神,确保贫困结核病患者应保尽保。
2.加强普通家庭结核病患者救治。要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治疗期间按规定对其给予补助,以减轻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负担。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患者优惠减免措施,切实降低患者自付费用,努力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资助帮扶。实施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救治政策。
3.提高肺结核病人的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额度和比例。全县已将肺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其肺结核病门诊报销根据肺结核诊疗临床路径科目限额由年度封顶线4000元提高到5000元。城镇贫困人口纳入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范围,其住院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控制在10%以内。
4.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县疾控中心及时到市疾控中心领取结核药品,保障供应充足。
四、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负责指导辖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负责配合县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县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县科技局、县科协:负责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治疗方案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支持力度,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县科协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县人社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县市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县红十字会: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根据县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全县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低于0.2元的标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队伍建设。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四)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控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和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控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2018年底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七)强化监督评估。定期组织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县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附件:各规划指标年度任务分解表附件下载:各规划指标年度任务分解表.doc